一、請求。
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處理公證的請求。當事人請求處理公證,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,并填寫公證請求表。假如托付他人代為處理的,有必要向公證處提交書面托付書,托付書應當寫明署理事項、權限和期限,并由托付人簽名蓋章。但請求公證證實托付、聲明書、收養(yǎng)后代、遺言、簽名印鑒等,不得托付他人署理。假如當事人因病或別的因素確有艱難,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請求公證時,公證員能夠到當事人所在地處理。、國家機關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、人民團體等法人安排請求處理公證,應經(jīng)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托付書的署理人代為處理,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。
二、受理。
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請求予以承受并表明給予處理的進程。請求處理公證,應當契合下列條件:(一)請求人與請求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聯(lián)系或許別的法令上的聯(lián)絡;(二)請求公證的事項無爭議;(三)請求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(yè)務范圍;(四)請求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統(tǒng)轄。對契合上述條件的請求應予受理;對不契合條件的請求,不予受理,或奉告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統(tǒng)轄權的公證處處理。
公證處決議受理后,應立即編號立卷,并可應當事人的請求,協(xié)助當事人檢查、修正、起草與請求公證事項有關的法令文書。
三、檢查。
即對請求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歷、請求公證的民事聯(lián)系、民事做法和別的事實資料的實在性、合法性的審定、核實進程。公證請求受理后,公證人員有必要仔細、詳盡地檢查公證事項,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(jīng)程序,是決議公證做法準確與否的要害。依據(jù)法令規(guī)則和公證實踐;檢查的內(nèi)容通常包含:
(一)當事人(包含公民、法人或別的安排)的身份及是不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做法能力。通常情況下,當事人請求處理公證時,有必要向公證機關供給足以證實自個身份的證實或證件,如居民身份證、戶口簿、作業(yè)證、學生證、工會會員證或許作業(yè)單位的證實等;法人注冊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設立時的同意文件、法人代表的證實和授權托付書等也應予以檢查;(二)當事人的意思表明是不是實在,其做法是不是契合法令和社會公共利益。但凡一方以詐騙、鉗制的手法,或許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實在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法令做法,公證機關都不予處理公證。凡違背法令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做法,如違背繼承法所建立的遺言,違背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聯(lián)系等,也不能予以公證;(三)對有法令含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事項的檢查,應著重檢查事實的存在、文件的真?zhèn)魏臀募系暮灻?、印鑒是不是實在無誤;(四)檢查公證的文書內(nèi)容是不是完善,文字是不是破確,簽名、印鑒是不是完全;(五)當事人供給的證實資料是不是實在、充沛。
公證處對當事人供給的證實,以為不齊備或有疑問時,有權告訴當事人作必要的彌補,或許向有關單位、自己調(diào)查,索取有關證件和資料。
四、出證。
即公證機關財當事入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檢查之后,以為契合法令規(guī)則,由公證員簽署并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,它是公證通常程序的最終環(huán)節(jié)。關于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檢查后,公證員應填寫批閱表,連同卷宗資料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閱。關于事實清楚,依據(jù)的確;充沛,契合法令和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規(guī)則的公證事項,公證處在受理后一個月內(nèi)(格外情況下經(jīng)同意延伸后,最長在三個月內(nèi))應批閱辦結公證,出具公證書;對不契合規(guī)則的應回絕公證,一起由公證員向當事人闡明理由;假如當事人不服;能夠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;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述。
公證處處理公證業(yè)務,除按上述程序處理外,對某些格外的公證項目還有一些格外的程序。如公證處處理投標投標、開獎、拍賣公證等,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(xiàn)場,并應當場宣讀公證詞。又如,公證處處理遺言公證,通常應由兩名公證人員一起處理,由其間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。再如,公證處處理提存公證,應以告訴書或布告方法告訴債務人在斷定的期限內(nèi)收取提存標的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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